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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30 16:05 作者: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一、起草背景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6月3日公布实施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照《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省安全监管局修订并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我省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规范我市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省《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4.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共650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细化明确了预案评审程序、公布要求和备案范围;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规定了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与我市原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文件相比:

1.参照《管理办法》和省《实施细则》,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在适用范围增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企业对预案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3、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4、简化了应急预案评审程序。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简化了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5、明确了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其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煤矿山、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应急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具体备案要求由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及分级管理等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6、细化了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删除了“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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