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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履行“双向告知”义务 | 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31 12:58 作者: 来源:广东安全生产技术杂志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近年来,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引发的事故呈增多趋势,甚至酿成惨烈的重特大事故,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有条款基础上细化并增加相关规定,强化分包承包、出租承租行为的安全管理。

  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自然灾害专业组组长李国胜博士表示,建筑施工等领域重特大事故中常常能见到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条例》详细具体规范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这些行为,找准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指导性。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履行“双向告知”义务 

  01发包、出租对象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规定援引自《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1款。实际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种类繁多,不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和技术要求的复杂程度也有很大差别,但不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就无法得到保证。

  例如,2022年7月17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井下潜水排污泵维护作业过程中,1人硫化氢中毒,2人下井施救,最终造成3人硫化氢中毒死亡。此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就是港德公司将相关施工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及其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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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出租、发包应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告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现场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有关安全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告知设备的技术参数、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有关安全事项。

  上述规定,是此次《条例》修订的新增内容。其他省市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如2021年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承包、承租单位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现场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注意事项作必要的培训或者提示。”

  “承包、承租单位对发包单位及项目工程不熟悉,对发包出租单位的性质、业务、作业环境、危险因素等方面缺乏清晰的认知,就可能忽视或低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或误入危险区域导致发生事故,因此,在发包、出租的时候进行安全告知显得尤为重要。”李国胜说。

  03承包承租单位应履行事故“告知”义务

  《条例》第36条第3款规定,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了解掌握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有关安全事项。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者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发包单位、出租单位。

  上述规定,是此次《条例》修订的新增内容。承包单位往往需要进入发包单位或其生产现场工作,而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的,也多为危险性大的工程,以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本单位生产风险,降低事故风险和损失。这种情况下,安全信息及时、有效传递,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如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坍塌事故就是这样的例子,当试验人员告知管理者混凝土强度严重不足时,管理者并未将该消息告诉作业人员,且未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人员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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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固化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做法,针对容易引发事故的行业领域、危险作业和重点环节,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其中之一就是,健全承包承租环节安全管理,规定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双向告知”义务。

  04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2020年7月29日22时25分左右,甘肃省肃南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包施工队伍(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此起事故主要原因是,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将工程层层转包,对运输车队一包了之,对运输车辆状况,驾驶人员情况不闻不问,致使运输车辆为未检测检验的不合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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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36条第4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常驻本单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

  近年来,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取租金或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因此,《条例》援引《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双方对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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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生产经营单位并不会因约定而减轻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分包管理人员到位后,我们立即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告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标准、各类危险源、应急措施等有关安全事项。” 中铁建工集团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王刚介绍说。

  05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

  2021年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此起事故中,五彩龙公司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极其混乱,对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外包施工单位以包代管,只包不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条例》第36条第5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上述规定援引自《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3款。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专业性强、建设要求高,如果管理不规范极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非法转包、支解分包,导致施工现场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和应有的组织协调,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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