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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7 17:16 作者: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于2023年7月18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8〕360号)的规定,现就《适用规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佛山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能发生了变化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佛办发〔2019〕34号)明确了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在原有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适应法律法规立改废需要

  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相继出台和修订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为确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规范行使相关执法职责,《适用规则》对综合管理类、事故处罚类、高危行业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五大类常用法律规范制定了自由裁量适用标准,配套《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下称《基准》)作为《适用规则》的附件,明确强调了在使用《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的注意事项。

  二、制定和参考依据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1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1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2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二)参考依据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64号);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规则》主要内容

  1.第一条至第五条是总则性规定。明确了《适用规则》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范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以及实施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2.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是实体规则,从违法行为的实体方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是统一规定行政处罚应考虑的法定裁量情节,集中梳理了《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文件,对其中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汇总规定。二是分别明确了存在法定从轻情节和法定从重情节下,如何确定罚款的幅度。三是明确规定对不存在法定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时,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裁量标准确定处罚额度。

  3.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相关的配套性规定。第十三条是违法所得计算规则,明确了对不同情形下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第十四条是监督规则,明确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规定了实施日期、有效期。同时,配套《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下称《基准》)作为《适用规则》的附件。

  (二)《基准》的主要内容

  《基准》作为《适用规则》的配套附件,针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22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设定,并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罚款行政处罚,分5类梳理细化了裁量标准,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原则主要进一步细化为2个至8个的裁量档次,供执法人员参照适用。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有利于确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直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为依据,自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已相继出台和修订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此次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应急管理部门对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并结合上述标准进行对比完善。

  (二)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公信力,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有利于增强上位法可操作性,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建立,进一步整合法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明确了对应裁量幅度,统一了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的标准,有效规范并约束了行政处罚裁量权,也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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