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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4 09:47 作者: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一、起草背景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6月3日公布实施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结合88号令, 2017年6月12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作为我省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佛山市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月28日出台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安监〔2018〕27号),作为我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2018年12月5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在《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我局认真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研究了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2.对各区应急管理局、部分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进行调研,了解其对我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征集到的建议和本局各科室的意见,统一认识,形成征求意见稿;

  4.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区应急管理局、市有关单位、公众分别征求意见,并根据回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共6章5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规定了预案评审程序、公布要求和备案的范围;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规定了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与《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安监〔2018〕27号)等相关文件相比,变化如下:

  1.增加了一项立法依据。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中,增加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缩小了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删除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内容。

  3.进一步理顺了应急预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4.应急预案编制前的工作内容更加精准。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依据要求更加具体。将第十二条中的“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修改为“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编制依据更加贴近工作实际,有利于增强预案的实操性。

  6.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范围进行了调整。对照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在第二十一条中删除了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企业。

  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要求更加严谨。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评审专家的回避原则,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回避的三种情形,促使预案评审过程更加公平公正。

  8.厘清了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范围。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按照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要求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储存设施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金属冶炼以及上述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的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0.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提出具体要求。参照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了第二、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镇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1.修订了应急预案定期评估范围。在第三十八条增加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企业。

  12.增加了应急预案的罚则。增设第四十七条“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月我局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共计25个单位和部门。禅城区人民政府、南海区人民政府、三水区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佛山海事局、市轨道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与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分别作了沟通交流,并对修改意见达成了共识。

  5月,我局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放在市法制局规定的网站上向群众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群众的修改意见,同其进行了沟通并在网站是进行了公开答复。

  征求意见的详细情况另列表说明。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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