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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21:51 作者: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7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

和控制目录(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定本目录。

  1.总则

  1.1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责任落实。各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本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佛山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投资审批、土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已建但不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符合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本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1.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3.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要求,按照“细、严、实”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全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1.3.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工作。

  1.3.3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应熟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1.3.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1名以上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4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

  1.4.1依法从紧从严审查审批。根据本目录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

  1.4.2健全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

  1.4.3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结合本目录中禁止、限制和控制的部分,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落实联合审批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

  1.5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化水平。本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或医药化工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

  1.5.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依法依规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危险化工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5.2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

  1.5.3加速推进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高风险岗位和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6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公告制度,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

  1.6.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与本目录要求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检查表,各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6.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每天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告安全风险。

  1.7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和诫勉约谈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情况的常态化监督通报制度,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风险点危险源管理责任部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1.7.1发生下列情况的,全市各级安委办应当负责对下级政府或同级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一)风险点危险源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远高于同行水平;

  (三)区域(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工作明显滞后;

  (四)风险点危险源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五)未按要求进行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造成事故多发、频发。

  1.7.2各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办提请市政府对该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一)所辖区域30日内发生2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较大事故的;

  (二)本部门分管的行业(领域)30日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交通行业30日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的);

  (三)所辖区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考核指标进度50%以上的;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1.8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环节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储存本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9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1.9.1使用本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1.9.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单位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9.3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结合《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与本目录的要求,对所属行业、领域所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10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非佛山市注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佛山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运输时,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通行证,将卫星定位信号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

  1.11科学规划油气管线,加强管线建设及运营监管。各区应当把油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优先采用燃气管道供气。

  加大在役管道的清理占压工作和督促整改的力度。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依法依规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1.12鼓励实行危险化学品统一配送和废弃物处置。本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区、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行和维护,统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鼓励建设与本市经济规模相互匹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

  1.13严格危险化学品定置管理,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储存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仓间储存危险化学品,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1.14强化风险防控,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1.15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严格系统排查与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5年开展1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确保化工园区安全和风险可控。

  1.16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1.17积极采用现代自动识别技术等手段,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电子标签,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1.18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将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完善“黑名单”制度,记录和披露危险化学品单位信用状况,增强信用手段的威慑力。

  2.禁止部分

  2.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目录。《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2禁止新建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项目。原则上本市不再新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建设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需求除外)。

  2.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除外]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品种。限制和控制目录按照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和其他区域划分为两个部分。在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列入《严格限制控制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2)的化学品;其他区域可以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列入《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3)的化学品。

  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内允许以下危险化学品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和流通: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氢能源新型燃料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逐步引导清理、退出。单位在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内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严格限制控制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化学品的,鼓励其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

  未列入限制和控制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只能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3.2严格限制和控制现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项目。引导现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单位逐步转型退出,严格审核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改建、扩建项目。

  3.3严格限制和控制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液氨、液氯、硝化纤维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铵、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4.附则

  4.1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2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4.3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4.4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化工工艺。

  4.5本目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化工产业聚集区、以化工产业为主的工业园区。

  4.6本目录所称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是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4.7本目录所称严格限制控制区域是指佛山市中心城区(包括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南海区桂城街道、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原罗村街道行政区域和顺德区乐从镇行政区域范围)、顺德区大良街道、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水区西南街道和云东海街道。

  4.8本目录中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的包装形式,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200千克,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危险化学品以试剂形式进行流通的,其存储、使用和运输不适用本目录中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有关管理要求,但应当严格执行其他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4.9本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10单位有项目确需增加使用《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报送信息,并符合下列条件:

  4.10.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4.10.2单位应当对项目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4.11本目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12本目录自2020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4.13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本目录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本目录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

  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pdf

  2.严格限制控制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pdf

  3.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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