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正式生效。
我们现推出系列解读,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应急预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五期→【系列解读】什么是好的应急预案? )
关于应急预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除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之外,我国还有《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23、24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32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