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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三大亮点,一“文”打尽!
发布时间:2019-09-08 13:01 作者: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19年9月1日,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正式生效,原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同时废止。
我们现推出系列解读,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应急预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期→【系列解读】六点读懂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三大亮点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亮点一:重在事前准备

    新修订的《办法》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所谓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所谓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亮点二:扭转形式主义

    《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此外,《办法》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束,并且强化预案与日常管理的紧密契合。如《办法》第六章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亮点三:强调真实实用

    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应急预案如同纸上谈兵。因此,预案编制要强调实际操作为导向。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编制真实、实用的预案。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此外,还要告知周边,提醒周边的利益相关群体和部门,都要提前做足准备。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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