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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8-11-05 18:29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全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四、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时穿着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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