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组织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罚建议,并根据监察执法支队或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调查和处理对有关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工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草拟、呈报、校对、印发、送达、案卷装订、归档工作。
(七)其中确定的兼职内勤负责支队收发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上报工作和会议记录、内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