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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发布时间:2019-09-05 10:19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全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执法检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

  (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按手印,存档备查。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记录。

  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1、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改正或停止的,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的,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防范事故的发生。

  3、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写明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关标准和责令改正、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等。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需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0日以内对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对责令改正的内容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应明确记录未改正的具体内容,并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要及时对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处理完毕的情况以照片或录像等形式进行固化;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需在十五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决定。

  (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询问有关证人或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相关笔录。调查需经以下环节:询问、收集证据、勘验、调查取证、鉴定、撰写调查报告。

(三)集体讨论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事前告知

  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5千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等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须制作《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五)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

  (六)案件处理报批

  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期满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七)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2.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

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等第三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

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八)行政处罚的备案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在缴款期限届满之日内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同时记录催缴情况。

  2、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行政诉讼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行政强制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以及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十)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天。

  (十一)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不予行政处罚的;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已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三、听证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按规定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的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二)通知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组成

  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四)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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