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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不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南海一公司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11-05 18:15 作者: 来源: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化学品放进仓库就安全了?那可不一定!错误的储存方式、方法可能会让仓库秒变“火药库”。南海一公司就因混存危险化学品付出了5万元代价,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6日,南海区行政执法人员对西樵镇某染整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了三种化学品(以下简称化学品A、B、C)。经抽样检测,化学品A、B含有氯酸钠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535,为无机氧化性液体),化学品C含有较高浓度的乙酸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630,为可燃有机酸)。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附录A:有机酸与无机氧化性液体互为禁忌物)”的规定。

  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南海区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

如何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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