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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这家企业被处罚!丨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07 19:27 作者: 来源: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为深入推动三水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0日继续开展部门精准执法。

  当日下午,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到某钢结构企业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按照分工分组行动,在该企业两个车间分别发现李某、何某、邱某和赵某四人正在从事热切割、焊接作业。经现场询问,并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李某等四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责令无证人员停止作业,并向该企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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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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