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信息搜索:
曝光!这些安全隐患和事故案例,罚!
发布时间:2023-07-06 18:08 作者: 来源: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作业现场粉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疏散通道被堵塞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罚!

以下5个警示案例

请企业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3年6月2日,根据“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工作安排,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为铝熔铸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中紧急联系方式均为南海区,无三水区相关紧急联系机构,存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2日,根据《三水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西南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佛山市三水区某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专项检查行动。发现佛山市三水区某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一是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二是现场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现场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png

5.jpg

  该公司以上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暂时停止生产作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三

  2023年6月8日,根据《三水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及“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安排,乐平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某钢构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及生产场所发包给其他公司。经查,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暂时停止作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四

  2023年6月15日,白坭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某木坊木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包装材料堵塞的问题,涉嫌存在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

  6.png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对厂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五

  2023年6月20日,根据《三水区2023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工作方案》,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芦苞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芦苞工业区某涂装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场所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涉嫌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7.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关联稿件:
附件下载: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
监督投诉电话:12345,12350 监督投诉传真:83992737 网站标识码:4406000009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fsaj@foshan.gov.cn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69号

粤ICP备060844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