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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2-08-21 18:42 作者: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典型案例正被分批整理推出,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希望对推动广大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模具制造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履职。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镇某模具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执行采取措施消除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的事故隐患;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4、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1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〇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对该模具制造公司的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企业主体以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麻痹大意、得过且过的心态,在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后,没有严格落实,敷衍了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起着关键作用。安全生产能不能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知程度。本案处罚企业主体的同时,适当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务求引导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扭转思想上的麻痹,使其充分认识只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地实现生产安全、平稳。


  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对某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防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2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2、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主要负责人每半年未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未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未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4、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研究、同步推动、同步落实。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落实到执法检查中,旨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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