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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3·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7-30 09:41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全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高明区“3·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22日上午7时59分,高明区明城镇合和大道与明八路交叉路口(S113线079KM+500M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致7人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3·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佛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市监察委、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监局、法制局、总工会和高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粤E6996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银灰色)

厂牌型号:东风牌LZ6500BQ9LE,发动机号:7004539,行驶证编号:440681389938。车辆登记所有人:毛朝水。车辆核定载人数:7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初始登记号牌为粤X82M67,后共办理转移登记两次,最后一次转移登记时间为2018年3月9日,车辆号牌变更为粤E6996M;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检验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兆宏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车辆状态正常。该车投保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6051708080120180005769,无购买商业保险记录。

经查,粤E6996M小型普通客车登记为非营运车辆,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和交通违法记录。该车事发时实载9人,超出核定载人数28%,经鉴定,该车在事故中损毁严重,其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和照明信号效能无法检测,车辆进入事故路口后的行驶速度约为27km/h。

(2)粤E24011重型半挂牵引车(红色)

车型: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4256P1K2T1E5A8,发动机号:3617H015570,行驶证编号:440600755465。车辆登记所有人: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车辆准牵引总质量为40000kg。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检验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卓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车辆状态正常。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AGUZCA3CTP17B000460L,商业险单号为:AGUZCA3Y1417B000788K,保额100万元。

经查,粤E24011重型半挂牵引车是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编号为粤交运管佛字002967723,核发机关为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06日,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为黎伟坚;车辆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4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该车事发时实际牵引总质量为42960kg,超出准牵引总质量的7.4%。经鉴定,该车的制动系、转向系和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效能无法检测;车辆进入监控视频到碰撞的行驶速度由68.4km/h、59.1km/h、56.9km/h渐次降低。

(3)粤E3922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黄色)

厂牌型号:华盛顺翔牌LHS9404ZZXP,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码:LA9940Z31H0LHS987,行驶证编号:440600747776。车辆登记所有人:佛山市双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09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9月14日,检验单位:佛山市禅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车辆状态正常。

经查,车辆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为:黎伟坚,该车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4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已处理完毕。该车未投买任何保险。

经查阅汽车产品公告和登记资料,均为显示该车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发时该车装有厢式结构的货厢,与平板自卸半挂车合体构成高栏板自卸半挂车。

经鉴定,该车制动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和照明信号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2.驾驶人情况

(1)毛朝水,粤E6996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海南省琼海市琼北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正常,属实习期内,实习期至2018年11月01日。经检测鉴定,毛朝水在事故发生时,无酒驾、毒驾状态。经对车辆运行轨迹和卡口监控比对分析,排除其连续驾驶疲劳嫌疑。毛朝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

  (2)陈汉坚,粤E240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3922挂车驾驶人。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佛山市高明区人,准驾车型:A2E,发证机关: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职业:货运驾驶员,已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经检测鉴定,陈汉坚在事故发生时,无酒驾、毒驾状态。经对车辆GPS历史轨迹数据和卡口监控比对分析,排除其连续驾驶疲劳嫌疑。陈汉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

3.乘员情况

粤E6996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共有8名乘客,有关情况如下:

(1)刘生友,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于事故中受伤,处于昏迷状态,目前正在救治中,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2)刘江奇,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于事故中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3)刘永忠,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4)周永东,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5)周建国,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6)单章明,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7)夏代军,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8)夏爱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113线079KM+500M处(高明区明城镇合和大道与明八路交叉路口),该路口是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合和大道系S113线的一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杨和镇,西往更合镇;明八路系X524线的一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云勇村,北往明城镇。合和大道为双向四车道设中央隔离带的水泥路面,两侧各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明八路为双向两车道设中心线的水泥机非混合路面。道路交叉路口设有十字交叉路口的指示标志牌;合和大道西往东设有限速8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东往西设有限速6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好,视线良好,视距充分。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和事后调查发现,事发路段自2014年由党代表提出隐患整治建议到事发前未安装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434.7万元。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3月22日上午7时59分许,毛朝水驾驶粤E6996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8人沿S113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079KM+500M处与X524线6KM+600M相交的交叉路口时,在实施左转弯通过路口过程中,遇陈汉坚驾驶粤E240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3922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合和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牵引车车头与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刘永忠、周永东、周建国、单章明、夏代军、夏爱成、刘江奇共7人死亡,刘生友、毛朝水2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3月22日上午8时01分,佛山市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后,分别于8时04分、8时06分通知高明区明城交警中队、明城华立医院、高明区消防大队;8时10分通知高明区人民医院增派救护车。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8时17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8时24分消防部队到达现场、8时26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同时,高明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迅速将事故信息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医护、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开展紧急抢救和破拆救援工作。经医护人员确认,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随后伤者被送往高明区人民医院救治。高明区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现场秩序。10时18分,高明区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完成6名遇难者遗体收殓。12时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高明区党委、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赶到现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佛山市、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以及省、市安全监管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市有关领导第一时间就事故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全行业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事故应急评估

1.高明区党委、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处置安排分工明确,职责到位,记录准确、有效可行。

2.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报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争取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3.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及疫情发生。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高明区人民医院在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启动重大事件抢救机制,迅速成立救治领导小组,组织各科专家集中参与抢救。

高明区、明城镇组成专责善后小组负责善后工作,同时安排了心理咨询师、专业社工为有需要的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委托律师给家属提供法律宣传及咨询服务;并主动联系协调伤亡者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协助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高明区党委、政府全力以赴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积极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保持了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驾驶人未按规定安全通过路口。

粤E6996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毛朝水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未履行安全观察义务、未及时发现对向直行的车辆并让直行车辆先行。

粤E240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3922挂车驾驶人陈汉坚驾驶机动车直行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按规定减速慢行,对本可以提前发现的危险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2.车辆超员行驶。

粤E6996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事发时实载9人,在明知车辆超员的情况下依旧上路行驶,加重和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3.车辆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粤E240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第一轴制动系被人为故意松开,导致车辆制动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同时转向系和行驶系等也不符合技术标准。但经事故调查组多方调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制动系人为故意松开的直接责任人,调查组认为,其制动系被人为故意松开的应归责于车辆权属方及日常管理人即: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涉事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以下称“安恒运输经营部”),统一信用代码92440608MA4X2P5Q8Q,类型:个体户,核准日期:2017年9月1日,经营者:黎伟坚,登记机关: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高明碧桂园翠岸一街11座113号商铺,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恒运输经营部是粤E240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3922挂车实际控制方、受益方,其作为货运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开展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营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经营部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经营部负责人放任相关人员擅自解除牵引车辆制动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相关部门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作为高明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未能及时督促整改。

(2)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区公路局)作为高明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事故路段隐患整治工作未形成管理闭环。

(3)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高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督促事故路段安全隐患问题整治的过程中未形成工作闭环。

(三)其他因素

1.粤E240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3922挂车准牵引总质量为40000kg,事发时实际牵引总质量为42960kg,超过准牵引总质量7.4%,经调查组认定,粤E240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3922挂车超载7.4%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无直接关系.

2.粤E240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3922挂车,牵引车及挂车连接一体使用时,受牵引车控制,由牵引车提供动力,牵引车行驶的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挂车本身无动力,与此次事故损害后果无直接关系。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相关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鹤山市联丰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4MA4UQPPG1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余志强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营业期限自: 2016年06月16日  营业期限至: 登记机关: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登记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住所: 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民委员会沙中村民小组 经营范围: 开采、加工、销售:石材。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职责,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未依法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货物装载,未明确单位货运源头相关人员职责及建立相应监管制度。但其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联系。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

    高明区财政局未建立起有效的财政资金内部审批流程及工作规范,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络渠道不畅,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及内部日常管理混乱。但高明区财政局相关问题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联系。

经调查认定,高明区“3·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4人)

1.毛朝水,粤E6996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汉坚,粤E24011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黎伟坚,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经营者,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放任相关人员擅自解除牵引车辆制动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简炎文,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车队长,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放任相关人员擅自解除牵引车辆制动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4人)

1.严海锋,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副局长,分管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督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交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对队伍管理不严,对下属存在的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虽已进行检查,但未依法依规进行停业整改,且未进行复查的问题失察;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长期违法经营得不到查处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王礼明,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江西赣州人,中共党员,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总工程师,分管公路基建、交通建设工作。推进整治事故路段道路交通隐患不力,对下属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叶海桥,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原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区公路局)基建科科长,现任高明区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征拆规建科负责人。在担任区公路局公路基建科科长期间,未合理推进道路交通隐患整治工作,未形成道路交通隐患整治闭环,对党代表反应的关系民生的社情民意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李础文,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科科长,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在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管的过程中,业务培训不到位,导致相关人员未能发现涉事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在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对涉事单位违规进行运输经营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人员(5人)

1.梁章文,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佛山市禅城区人,中共党员,原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常务副局长、区公路局局长,现为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在担任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常务副局长、区公路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督查不力,对交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队伍管理不严,对下属存在的整治道路交通隐患不力的情况失察,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蔡永权,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科办事员。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检查过程中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且在检查到期之后,没有进行复查,没有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移交相关科室,导致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长期存在违法经营的现象,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李建雄,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原高明区交通运输管理总站站长,现任高明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客运服务股股长。在任高明区交通运输管理总站站长期间,负责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全面工作。对高明区交通运输管理总站日常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队伍管理不严,导致工作交接存在脱节,对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的管理未能形成闭环,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4.颜惠强,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原高明区交警大队大队长,现任高明公安分局政工室主任。在任高明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推进事故隐患路段整改工作未形成闭环,对下属工作督促不力,落实整改事故路段交通隐患不力,没有针对事故发生路段的实际交通情况组织开展针对道路货运车辆的专项执法行动,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罗海明,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原高明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现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在担任高明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公路隐患没有及时治理,敦促上级及时解决事故路段无交通信号灯的隐患问题力度不够,整治工作没有形成闭环,没有针对事故发生路段的实际交通情况开展针对道路货运车辆的专项执法行动,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佛山市安全监管局对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高明区政府责成未建立起有效的财政资金内部审批流程及工作规范,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络不畅,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及内部日常管理混乱等问题依法依规整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第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江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鹤山市联丰石业有限公司违反道路交通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责成高明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五、事故教训

高明区“3·22”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是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中逃避监管,违反安全生产和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较为普遍。二是道路交通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畅等不合理的机制导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和清除。三是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力度不足,超员超载和车辆改装刹车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严重。四是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落实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存在知情不报、听之任之现象;部分党政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指导、督促还停留在文件上、停留在会议上,没有真正落地见效。五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对群众反映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建议没有切实重视起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严格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运输企业擅自改装车辆、货运源头企业不履行治超责任等行业“潜规则”要坚决从严打击,切实杜绝人为隐患。要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对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依法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企业的经济处罚力度。

进一步强化道路设施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严格落实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要高度重视在公路平交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系统、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对于预防交通事故的积极作用。要针对我市公路实际,特别是乡镇公路,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对重点路段、危险路段进行严格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资金。对于新上项目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存在的隐患得到根本整治,积极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从源头上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明区交通运输部门要迅速开展全区范围内的道路巡查整治,迅速落实事故路段的隐患整改,相关的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等强制性安全措施。加强对客货运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运用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高明区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部许可流程监管,加强对运输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防止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现象的发生。

(四)进一步强化对货运企业“潜规则”的整治

 本次事故中货运企业私自取消前轮制动装置的行为并非个案,根据历年国家、省、市涉及货车的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分析结果,私自取消前轮制动装置的行为是事故致害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货运车辆在主车、挂车、同步阀生产各自有技术鉴定标准,却无整车配对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此情况加强研究,探索修订和完善货运车辆整车配对标准;市公安交警部门对近年来肇事货运车辆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因制动系统缺陷造成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消除缺陷的有效方案,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我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铁的手腕整治货运企业私自取消前轮制动等行业“潜规则”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交通安全协会、驾驶员协会等交通安全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探索社会车辆驾驶员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扩大对社会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

 

                                     

                         佛山市人民政府

  高明区“3·22”较大道路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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