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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8·24”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5-11-03 14:47 作者: 来源:市安全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148241635分许,我市三水区白坭镇樵桑联围庙岗村对开堤顶路段发生了一起4人死亡的较大事故(以下简称“8·24”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安全监管局彭联生副局长为组长,三水区政务委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杨鉴岐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冬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法制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三水区政府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8·24”较大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824,蒙权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粤H64W16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蒙宜、韦艳群、陈艳春等三人(车上四人均没有戴安全头盔)沿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樵桑联围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635分,当车行至樵桑联围庙岗村对开堤顶弯道路段时,车辆方向失控冲出右侧路外,碰撞路灯杆后再碰撞石料池的墙壁,造成蒙权、蒙宜、韦艳群、陈艳春等四人当场死亡、路灯设施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48241644分,三水区公安分局110接报,在三水区白坭镇樵桑联围庙岗村对开堤顶路段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现场有4人躺在地上 ,即指令交警大队、白坭派出所、120急救中心等单位到场处置。1645分,白坭交警中队接到110的指令后迅速出警,1658分到达现场处理。处警民警到场初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于1659分向分局110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立即向中队领导和大队领导汇报。交警大队迅速调动警协力量会同白坭派出所对事故现场采取警戒措施,设置警戒区域,临时封闭事故现场路段,指引车辆绕行。副区长、公安分局长杨日强、区政务委员杨鉴岐、区安监局局长林志道、分局政委廖伟鸣、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温海祥以及白坭镇有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二、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相关人员是:

1.驾驶员:蒙权(男,30岁,瑶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江南乡陇汉村龙力屯4号,金本和联鑫塑料厂工人),已于事故中死亡。

 2.乘客:陈艳春(女,14岁,瑶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江南乡龙凤村敢腰屯16号,金本浩达五金厂工人),已于事故中死亡。

 3.乘客:蒙宜(女,15岁,瑶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江南乡龙凤村敢腰屯13号,金本浩达五金厂工人),已于事故中死亡。

 4.乘客:韦艳群(女,15岁,瑶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雅龙乡尤齐村基上屯26号,金本浩达五金厂工人),已于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为250万元。

三、发生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H64W16号牌二轮摩托车

车型:蓝色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圣火神牌SHS,发动机号:D5306494,行驶证编号:4410016739894。车辆登记车主:蒙权,车主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南岸银星村一巷4号。车辆没有购买车辆保险。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7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15731日。

()驾驶员情况

蒙权,男, 瑶族,30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粤H64W16号牌二轮摩托车,在“8·24”较大事故中其血液经资质检验鉴定机构检测酒精含量为101.8mg/100ml

事故发生时该车驾驶员1名,另搭载3名乘坐人员(车上四人均没有戴安全头盔)。经鉴定,事发时H64W16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车速为61.2km/h-74.2km/h

四、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樵桑联围庙岗村对开堤顶路段,堤顶路段为水利应急车辆通行,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属于城市道路,樵桑联围是登记在册的水利工程,属白坭镇水利所管理。该堤段呈南北走向,南往南海区西樵镇,北往三水区西南街道,堤段没有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堤面性质为沥青,有划绿道标示。事故发生堤段并非事故黑点。事故发生时段天气晴朗,能见度为10公里。

五、调查相关单位情况

1.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水利所,设有堤防设施管理科,负责对辖区内堤防开展日常管理维护。经调查,该单位有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堤围路段入口有设立相应的隔断非防汛车辆行驶的防护设施,发现堤围路段存在的行人及非防汛车辆通行安全隐患后,有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该所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2.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设有水务工程和河道管理科,负责对本区河道、湖泊、滩涂、堤防、排灌站及穿堤建筑物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监督。经调查,该局有通过不定期检查方式对堤防路段进行检查,有督促下级部门开展堤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该局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3.佛山市三水区公安交警大队白坭中队,负责辖区内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负有检查落实勤务制度,组织民警上路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职责。经调查,在路面检查执法工作方面,该中队有定期安排人员开展路面巡查工作,有计划方案,有查处车辆台账记录。经调查,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该中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警大队,负有指导、检查、督促辖区交警中队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检查落实勤务制度,组织辖区交警中队民警上路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公路“三乱”行为等工作职责。在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工作方面,有按工作安排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进行查处等工作,有工作计划和相关记录台账。经调查,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该大队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5.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街道劳动力管理、劳动就业管理;负责企业劳动年审、劳动监督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经调查,该单位有对企业用工情况开展检查的工作方案,有专项检查,有检查记录台账,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蒙权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事故路段行驶,驾驶技术生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堤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行驶至出事路段车辆方向失控,冲出右侧堤边,碰撞路灯杆后再碰撞防汛物料墙后倒地,蒙权的上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蒙宜、韦艳群、陈艳春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三水区“8·24”较大事故是一起河道堤防道路以外交通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蒙权,事故中粤H64W16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醉酒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处理

   三水区金本浩达五金厂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招收童工,建议由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违规用人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建议水利部门进一步加强防汛堤围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细化防汛堤围安全管理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设立限行、限速等警示提醒标志,采取修建限位墩、栅栏等防护措施防止防汛任务以外的社会车辆进入防汛堤行驶。

(二)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三个责任”的要求,落实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等部门的“一岗双责”职责,定期开展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活动,制定执法巡查方案,严厉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落实对企业非法用工情况的监管工作,三水区要加大企业非法用工的打击力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抽查、巡查工作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工作目标及工作期限,层层落实任务,建立完善检查台账记录,确保企业用工检查情况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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