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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23 09:46 作者: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19年4月14日14时21分,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更线横岗村前路段(X525线K2+000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致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长李春生,佛山市委书记鲁毅,佛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朱伟,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太平, 佛山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蔡家华,佛山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邓建伟立即做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全行业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监察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市总工会和高明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高明区“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聘请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广东省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阅资料,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14日14时21分,周志芬醉酒后驾驶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搭乘3人沿X525杨更线由更合往杨梅方向行驶至X525杨更线K2+000处(高明区杨和镇横岗村前路段)的弯道时,遇黎家辉驾驶赣CN661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X525杨更线由杨梅往更合方向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驶至,导致挂车左侧第一轴区域与小型轿车左前部发生碰撞,小型轿车继而被反推翻侧路外,造成周志芬及小型轿车车上乘客梁德红、冯景芬当场死亡,小型轿车乘客潘福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4月14日14时23分,佛山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后,分别于14时25分通知高明区明城镇交警中队、14时26分通知高明区消防大队、14时26分通知高明区明城镇华立医院、14时46分通知高明区杨和镇交警中队、14时48分通知高明区杨梅医院。14时50分消防人员到达现场、14时53分杨梅医院到达现场、15时04分高明区交警大队、杨和交警中队到达现场。同时高明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迅速将事故信息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医护、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车内有3名男子,另有1名受伤乘客坐在路边,随即马上开展紧急抢救和破拆救援工作。经医护人员确认,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车内3人已死亡,1人受伤,随后伤者被送往高明区杨梅医院救治,并于16时转往高明区人民医院救治。高明区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现场秩序。16时52分,高明区殡仪馆管制人员到达现场,完成3名遇难者遗体收殓。18时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2.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高明区党委、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区公安交警、消防、应急、卫健等部门赶赴现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佛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据统计,各部门共出动50人次、10车次参与事故救援。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高明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高明区人民医院在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启动重大事件抢救机制,迅速成立救治领导小组,组织骨科、胸外科、ICU、麻醉科等专家集中参与对伤者的抢救。伤者伤势稳定,经法医初步判定为轻伤。

  高明区及杨和镇组成专责小组负责善后工作,同时安排各死伤者所属村干部为事故中的死伤者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委托律师为家属提供法律宣传及咨询服务,协调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2019年5月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并向各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柯达物流服务中心(以下称“柯达物流中心”),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13225307337,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场工贸区111号,投资人:张咏梅(原来是徐光荣,2018年变更为张咏梅),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奉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8年11月9日变更。徐光荣全权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运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事故车辆承租人情况

  罗南,男,1974年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2016年12月2日,与柯达物流公司签订了关于事故车辆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罗南是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使用者、管理者、受益者。2017年6月起一直聘请黎家辉作为该车的司机,双方没有签订雇佣合同。

  (三)事故车辆情况

  1.赣CN6611重型半挂牵引车(黑色)

  车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25K2T1E5A,车辆识别代码:LFWSRXSJ0GAD36031,发动机号:52743893,档案编号:360903007373。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柯达物流服务中心。核定人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2月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检验单位:茂名市信宜市天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性质: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编号为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21213632,核发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18年12月14日。该车投保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13021033900574357294,商业保险单号:13021033900574357257,保险有效期限:2018年12月5日-2019年12月4日。此外,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充险),保险单号:PZIT201851300000006414,保险有效期限: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9日。

  经查,该车辆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39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剩余10条未处理。事发时,该车牵引的总质量未超出核准牵引总质量。经广东省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制动系数效能和行驶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该车(包含挂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约50.0km/h-58.2km/h。

  2.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红色)

  厂牌型号:江骏牌GLJ9401CCY,车辆识别代码:LA99C4732G0GLJ053,行驶证编号:360904002540。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柯达物流服务中心。车辆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7250kg,核定载质量:32750kg。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2月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检验单位:茂名市信宜市天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未购买任何保险。

  经查,该车辆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3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有1条未处理。该车事发时为空载。经广东省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制动系数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行驶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

  3.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银灰色)

  厂牌型号:起亚牌YQZ7162,发动机号:G4ED62010853,车辆识别代号:LJDDAA22160038119,行驶证编号:4450047725232,车辆登记所有人:何丽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车辆核定载人数: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3月22日,至今共办理4次转移登记,原号牌为粤EW4681,最后一次转移登记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检验单位:佛山市高明区益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车辆状态:正常。该车原车主于2018年5月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交强险单号:6078110022018007236,投保车辆原车号牌:粤E8123F,保险有效期:2018年5月26日-2019年5月26日,该车未购买商业保险。

  经查,该车辆实际支配使用人为周志芬(本案肇事司机,与车主何丽萍为夫妻关系),该车辆事发时实载4人。经广东省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制动管路断裂,是事故中造成,其余制动系部件未发现异常;转向系效能和行驶效能无法检测;前部照明信号装置损坏缺失,线路断开,右尾灯罩破损,均系事故中造成,右尾灯外观完好,未发现异常。该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约为48.2km/h-56.9km/h。

  (四)事故人员情况

  1.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载乘的3名乘员情况:

  (1)驾驶人:周志芬

  周志芬,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准驾车型:A2E,发证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考取驾驶证时间:1993年3月9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9日。

  经查,周志芬近三年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其他违法记录。经广东省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志芬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56.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周志芬在事故中死亡,经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乘员:梁德红

  梁德红,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乘客,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走马乡人。已于事故中死亡,经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3)乘员:冯景芬

  冯景芬,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乘客,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已于事故中死亡,经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4)乘员:潘福强

  潘福强,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乘客,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在事故中受伤,经法医初步判定为轻伤。

  2.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情况

  黎家辉,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准驾车型:A2E,发证机关: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况:违法未处理。职业:货运驾驶员,已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

  经查,黎家辉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有9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4条未处理。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黎家辉酒驾、毒驾嫌疑;经对车辆GPS历史轨迹数据和视频卡口对比分析,排除其连续驾驶疲劳嫌疑。黎家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9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此后于2019年5月9日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杨更线X525线K2+000处(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更线横岗村前路段),现场路段为双向两车道设中心单黄实线的沥青弯道路面(弯道半径为R-100),两侧各设有一条白色道路边线。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高明区杨和镇,西往高明区更合镇。杨更线K0+900设有区间测速及瞬时测速(事发前未启用执法),位于区间测速及瞬时测速的起点有限速标识牌,双向均是小型客车限速60KM/H,载货汽车限速40KM/H。

  根据事后调查情况发现,事发路段K2+000处正处于转弯地方,按照路段的设计,入弯地方本应有急转弯标牌和限速40KM/H标牌,但是从2018年10月份至事发前,一直缺失。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阴天;肇事路段为弯道,因受道路内弯的路边山体和树木阻挡,视线受阻,视距变短。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2.财产损失情况: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为17851元;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C9N68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390元;无道理绿化、交通设施损失,综上,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21241元。

  (七)其他鉴定情况

  经广东省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粤EN572D号小型轿车对向行驶,粤EN572D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左侧第四轴区域发生碰撞,碰撞后粤EN572D号小型轿车反向逆时针往路外反弹,直至左后部与路外树木发生碰撞导致翻车。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超速行驶

  经检测鉴定,黎家辉驾驶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的瞬间行驶速度约为50.0km/h-58.2km/h,该路段载货汽车限速40公里;周志芬驾驶粤EN572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瞬间行驶速度约为48.2km/h至56.9km/h,该路段限速40公里。双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在通过连续弯路时没有按规定减速慢行,对本可以提前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2.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

  事发现场路段为双向两车道设中心单黄实线的沥青弯道路面,黎家辉驾驶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超速途径事发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至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粤EN572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酿成事故。

  3.车辆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车辆实际使用者、管理者、受益者罗南对车辆安全投入不足。经检测鉴定,黎家辉驾驶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二轴左、第二轴右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超过使用极限,车辆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第二轴轮胎胎冠花纹磨损量均超出使用极限,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第一轴右内、第二轴右内、外轮胎胎冠花纹磨损量超出使用极限,第二轴、第三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一致,车辆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4.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周志芬醉酒后仍然驾驶粤EN572D号小型轿车搭乘3人上路行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醉酒影响其观察、判断及操作,降低其对突发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的能力。

  5.乘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后排乘员梁德红、冯景芬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和扩大了自身损害后果。

  综上,黎家辉驾驶制动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弯路越过中心实线超速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志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型轿车后排乘坐人员梁德红、冯景芬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涉事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柯达物流服务中心是涉事车辆赣CN6611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9N68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出租方,其作为货运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不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聘请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以租代售、源头管理缺失,对赣CN6611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来存在39条违法记录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承租方和驾驶人落实整改,未采取任何措施约束承租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车辆承租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车辆承租方,实际使用者、管理者、受益者罗南对雇佣司机近三年39次交通违法行为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和杜绝,对雇佣的司机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正常办理交通违章,反而通过不正当渠道办理,涉嫌卖分卖分,且让驾驶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和警示教育;对交通对事故车辆未开展日常检查,未发现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投入不足,使事故车辆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相关单位未切实履职

  (1)高明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未严格履职

  该单位负责杨更线X525县道区间测速延期建设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没有按规范程序及时移交高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导致区间测速设备至事故发生时未启动执法;该单位负责路权范围内公路的养护巡查工作,对日常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只以口头形式告知管养单位进行维护,未建立起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2)高明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公路管养中心隐患治理不到位

  该单位负责事发路段的维修和日常养护工作,2018年10月收到事发路段K2+000处弯道的限速40KM标识牌缺失的情况后,至2019年4月14日事故发生,尚未安排人员补种标识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3)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人和中队履职不到位

  肇事司机周志芬事发前与同车乘坐人员一同在高明区杨和镇金满酒楼吃午饭后醉驾。该单位对辖区内的涉酒场所金满酒楼从未开展“拒绝酒驾”劝导宣传工作,同时在主动安排上路查酒驾、落实“三必查”勤务机制上有所欠缺。

  (4)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指导督促不足

  没有认真督促指导下属人和中队工作,人和中队对辖区内的涉酒场所金满酒楼从未开展“拒绝酒驾”劝导宣传工作,同时在主动安排上路查酒驾、落实“三必查”勤务机制上有所欠缺。

  (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事故车辆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使用者罗南,在处理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时,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办处理,涉嫌违法买分卖分。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明区“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周志芬,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事故发生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

  1.黎家辉,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事故发生时驾驶制动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弯道越过中心线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罗南,作为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承租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5人)

  1.孔启忠,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高明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公路管养中心主任。负责X525杨更线整体重修,2018年10月收到反映K0-2000处弯道的限速40KM标识牌缺失,至事故发生前,都没有及时安排人员补种,没有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张慧勋,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高明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股股长。负责杨更线X525县道区间测速延期建设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没有按照规范程序及时移交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区间测速设备至事故发生时未启动执法。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林细强,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人和中队中队长。对辖区内涉酒场所“拒绝酒驾”劝导宣传工作及落实“三必查”勤务机制上有所欠缺,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4.郑壮文,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广东汕头人,中共党员,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挂点联系交警大队人和中队,指导督促人和中队“拒绝酒驾”劝导宣传和上路查处酒驾工作不到位,致使人和中队对辖区内涉酒场所“拒绝酒驾”劝导宣传工作落实不够、主动安排上路查酒驾工作有所欠缺。建议对其提醒谈话。

  5.林泳武,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佛山市高明区人,中共党员,高明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公路养护股股长。对K2+000处弯道限速40KM标识牌缺失问题只是口头告知公路管养中心,对该隐患的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在建立有效的隐患处理机制、督促机制上欠缺。建议对其提醒谈话。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柯达物流服务中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徐光荣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责成高明区人民政府向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作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高明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向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规范履职。

  3.建议佛山市公安局对事故车辆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承租方罗南委托第三方办理交通违法记录,涉嫌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有关违法人员依法处理。

  4.建议佛山市公安局根据事故车辆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10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的情况,对高明区“隐患清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缺失

  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近三年存在39次违法记录,其中有多次超速驾驶记录,都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事发时,驾驶人在弯道处依然实施超速并越实线的严重违法、危险驾驶行为,最终酿成惨剧;粤EN572D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搭乘3名人员的情况下,依然罔顾安全,醉酒驾驶、超速驾驶,反映出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侥幸心理严重、安全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

  (二)道路运输行业市场秩序混乱导致安全管理缺位

  赣CN6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N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对车辆长期以租代售,车辆承租人承租车辆后,又把车辆交由雇佣司机管理,没有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定期隐患排查,导致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都缺位。

  (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足

  我市个别区域超速驾驶、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然严重,对于涉酒场所“拒绝酒驾”劝导工作、宣传工作还没有达到全覆盖,对于有关酒驾醉驾“三必查”工作机制还未严格落实,有待持续加强。

  (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

  高明区交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不健全、个别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部分道路标志标牌(限速、转弯等)缺失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却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交通、交警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晰,工作沟通机制不畅顺等问题,部分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红绿灯、测速设备等)还存在不足、不能及时建设、不能及时启用等安全隐患。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完善营运车辆安全隐患通报机制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打非治违力度,通过定时调查、路查、利用车辆GPS监控平台监控、视频远程监控等方式,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货客运车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通报所属企业和属地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等强制性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通报次数较多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公示,形成社会监督的震慑力。要完善“隐患清零”工作,对外地车辆途径较多的路段以及偏远地区的隐患路段要加密布控点,力争重点车辆清零工作全覆盖。

  (二)加强驾驶员安全管理和培训工作

  市、区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交通安全协会、驾驶员协会等交通安全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交通部门积极探索社会车辆驾驶员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扩大对社会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媒体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力度,广泛宣传酒驾、醉驾、毒驾、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强“两员两站”建设,积极发挥劝导作用,落实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五进要求,使遵章守法成为驾驶员的行为自觉。

  (三)持续严惩酒驾违法行为

  全市交警部门要常态化整治涉酒驾驶交通违法,周末及重点节假日要持续开展全市酒驾醉驾统一整治行动,形成高压严管态势。高明交警大队要针对辖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安排、合理部署警力 ,采取“覆盖式”清查,将整治面扩大至全区的国省道、县道、乡道和城市道路。针对农村地区酒驾醉驾多发情况,以涉酒场所周边道路为重点,在早、中、晚、深夜的重点时段,持续开展多警种联合查处酒驾醉驾统一行动,不定时、不定点采取“跳跃式”与“快闪式”相结合打击酒驾交通违法。

  (四)强化道路设施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区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要针对辖区公路实际,特别是乡镇公路,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对重点路段、危险路段进行严格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资金。高明区交通运输部门要迅速开展全区范围内的道路巡查整治,迅速落实事故路段的隐患整改,相关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交警、交通部门的工作沟通机制

  高明区政府应结合机构改革后交警、交通部门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交通管控设施(红绿灯、测速设备等)建设工作机制,组织协调交警、交通、财政及各镇(街)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指导意见;在用道路增设交通管控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并明确设计、施工、试运行等各阶段的责任单位及具体工作要求。市交警、交通部门要针对此类情况,督促区交警、交通部门做好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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