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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宣传周⑤】做好“三管三必须”,安全事故“没门”!
发布时间:2022-12-11 17:55 作者: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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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简单来说就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也负有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也要担负责任。

案例一

  2020年12月9日,南通某公司六氟磷酸锂生产车间内在更换过滤器滤芯过程中,滤芯内残留的无水氟化氢泼溅到作业人员身上,导致氟化氢中毒,造成1人死亡。

  入刑人员:

  于某,班组长。

  违反检维修制度,默认秦某违规代签维修工单,未到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接、确认和检查;未严格执行过滤器滤芯操作规程,未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生产经理。

  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有毒气体长期报警的隐患未及时整改;对滤芯更换操作规程的制定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滤芯更换操作规程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某钢铁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入刑人员:

  沈某,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

  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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