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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宣传周④】在这个“赛场”,谁都不是配角
发布时间:2022-12-10 20:51 作者: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安全生产你我有责

  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对应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扩大了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个人处罚对象的范围,处罚措施也更为严厉——将直接处罚对象明确扩大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也可能直接面临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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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江苏如东一家公司发生了爆燃事故,有两名员工不幸身亡。在之后的调查中发现,事故的发生与不规范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然而,相关责任人却认为,自己只应该负责业务,不管安全。

  因疏于履职,工程部副经理被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7月5日,如东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做出解释,除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承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也会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二

  某公司在废水装置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导致两名员工死亡,经济损失三百万元。经调查了解,身为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严格执行公司设备设施拆除移位等管理制度,施工前也未组织编制施工方案,且未落实好现场管理工作;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规使用了电焊枪对法兰与短接进行点焊,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监火人,并未到场对李某某的违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因此引发事故。

  “安全责任不是我的职责,我只负责工程部业务。”在接手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之初,张某某对公安机关指控其承担事故领导责任很不服气。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向他指明,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工程部作为公司设备设施拆除、转移的主要部门,应该负责制定拆除方案、进度计划和落实现场管理的工作;对于拆除设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及早做出预防措施,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和实施计划,最后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在此次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工程部没有制定预案,只是与施工单位进行口头交代,也并未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再加上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该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提醒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职到位,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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