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信息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安全知识
星火可毁万亩林!造成森林火灾的后果不止这么简单......| 森林防火宣传月
发布时间:2019-09-13 15:59 作者: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你知道,森林火灾的救援有多难吗?

  9月8日17点40分左右,庐山风景区石门涧发现有火情。170余名森林扑火救援人员,经过17个小时的连夜奋战,在9月9日10时30分时成功处置了这期起山火。
  
  我们为扑火救援人员点赞的同时
  更要敲响“森林防火”的警钟!
  别以为森林防火离我们很远
  你、我、他都有责任!
  我市现有林地面积97.16万亩,南海区7.95万亩、顺德区2.38万亩、高明区69.56万亩(含市属云勇林场2.91万亩)、三水区17.28万亩。由于我市森林资源集中连片存在,农事用火、春节、清明节上坟祭祖等潜在火灾类型杂、隐患多,很容易引起林火蔓延导致大面积的森林遭到破坏。
  中秋佳节已到,国庆和重阳也将至。大家都趁着假期外出游玩、登高赏景~
  但是要提醒大家,秋季宜玩更易燃!野外游玩过程中,有些规定大家要遵守!
  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规定
  01不准在山上烧黄蜂、烧山赶野兽。
  02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火尾。
  03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
  04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05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放孔明灯。
  06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烧稻草、秸秆。
  07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08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09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
  10不准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进入林区内炼山。
  
  进入林区必须做到“五不准”
  01不准在林区内乱扔烟蒂、火柴梗。
  02不准在林区风燃放爆竹、焰火。
  03不准在林区内烧火驱兽。
  04不准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烤食物。
  05不准在林区内玩火取乐。
  要是失火、故意放火造成森林火灾,不仅森林遭殃,人也要付出代价!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2、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森林防火,有你有我。让我们共同守护好这一片“绿”!
关联稿件:
附件下载: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
监督投诉电话:12345,12350 监督投诉传真:83992737 网站标识码:4406000009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fsaj@foshan.gov.cn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69号

粤ICP备060844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