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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佛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1 19:10 作者: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征求《佛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佛山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saj@foshan.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XX关于“《佛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二)传真:0757-83992737

  (三)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组(邮编:528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8日

  附:佛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 )和《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 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民爆物品、城市交通、城镇燃气、旅游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举报。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举报、网上举报、走访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根据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举报事项发生地的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接受转办函的部门或者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接受转办函的单位)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或者转交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条 接受转办函的单位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市应急管理部门;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函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查不属实的,接受转办函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 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8.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进行:

  (一)市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受理举报的,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金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三)奖金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信息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帐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五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函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市应急管理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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