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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安[2011]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11:08 作者: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关于印发《佛山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粤安〔2011〕7号)要求,市安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佛山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参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粤安〔2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下同)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一)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

  (二)存在瞒报行为的一般事故;

  (三)群众信访反映事故调查工作存在问题的一般事故;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一般事故。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督办事项,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区政府发出一般事故督办通知书,提出督办要求。

  第四条 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四)事故责任分析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如在办理期限内未能完成督办事项的,有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书面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在办结后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办结情况。

  第七条 有关区政府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调查报告初稿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故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要求事故发生区对事故进行补充调查和完善:

  (一)事故调查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缺漏的;

  (三)事故性质认定不准确;

  (四)事故处理建议不合理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完善。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由有关区政府批复结案。

  第十三条 一般事故结案后,区政府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在当地主流媒体和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并由佛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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