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新增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保险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的投保单位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保险,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范。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安责险的最大特点是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安责险与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而投保单位通过安责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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