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2年以来,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以专项治理、执法检查、宣传教育三项行动为工作抓手,持续开展金属冶炼专项整治,同时结合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要求,坚持企业自查与部门核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金属冶炼专项整治有效提升了金属冶炼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了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案例: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 年 2 月 23 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进行金属冶炼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七条”的以下问题:
1、存放铝锭的地面存在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结晶器未连接应急水源管道,应急水源管道未并联安装 2 个控制阀;
3、应急储存设施(应急储存斗)未铺设耐火材料;
4、紧急排放阀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熔铸车间未设置防护栏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未设置出入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〇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什么是“铝7条”
0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02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03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0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05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06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07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