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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对森林防火巡查发现重大隐患人员进行嘉奖
发布时间:2019-12-26 11:14 作者: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山里的鸡舍飘来汽油味!?现场一看不得了......

  2019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更合镇两名人员在对位于高村村委会与官山村委会交界处板塘水库方向林地进行森林防火巡查时,发现位于运山头村虾尾山(土名)一处已被拆除的闲置鸡舍附近飘来液化石油气味。

  走过去发现鸡舍四周堆满了许多废旧液化石油气瓶,现场有浓烈的液化石油气味。他们当即感觉事态严重,立即将该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经镇派出所、区安监局更合分局、镇经促局、区市场监管局更合分局、镇消防办、镇农林渔业局、镇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的联合查处,发现该窝点未办理任何相关合法手续,直接从外地运送废旧的液化石油气瓶到此处进行加工。

  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有约2834个完整的废旧液化石油气瓶、被压扁的约500个,另外还查处运输车辆1台,车上装有未经处理的液化石油气瓶200个,合计共查处约3534个废旧液化石油气瓶!!!

  

  由于上述废旧液化石油气瓶堆放量大,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经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将现场的液化石油气瓶暂时转运到高明区合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存放,以作进一步的处理。

  废旧液化石油气瓶均会残留液化石油气,一旦采取挤压、切割等加工手段,容易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为鼓励广大群众及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区安委会、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12月25日召开的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有功人员嘉奖暨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再动员会联合对该起液化石油气举报案件的相关举报人员进行了嘉奖。

  高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管雪对第一时间发现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两位同志颁发2万元的奖励金支票及荣誉证书,并为及时上报信息的两位村干部颁发了荣誉证书。

  管雪常委要求高明区护林防火和安全监管一线人员及全区干部职工与各界群众要以受嘉奖的同志为榜样,在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恪尽职守,善于发现、及时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会上还对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镇街、各部门要筑牢森林防火思想防线,落实预防措施,加强管理、严防死守、管住火源,推进“12·5”凌云山森林火灾后的生态修复工程。

  管雪常委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举报投诉奖励的利剑作用,使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隐患无所遁形。

  二是深刻吸取凌云山“12·5”森林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三是各镇街、各部门要紧盯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全域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点攻坚行动,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区委区府办副主任邓勇初和区安委会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严战康参加会议,各镇街、西江新城管委会、区安委会以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分管负责同志,区应急局全体人员和各镇街安监分局的负责同志,有各镇街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以及有森林防火义务的村民小组组长代表近300人参加了会议。

  森林防火不是儿戏

  有些事你要知道

  No.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No.2《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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