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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动态】警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无证从事特种作业,一检四罚!
发布时间:2022-05-25 19:27 作者: 来源: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5月17日,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联合芦苞镇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镇工业园区佛山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员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从事焊接作业,外包聘请人员在车间厂房顶棚进行高处维修作业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对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无证从事高处作业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就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佛山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上岗作业,承包厂房顶棚维修包工头聘请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从事厂房顶棚高处维修作业,佛山市某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出租方)作为厂房出租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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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佛山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某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承包顶棚维修包工头、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提示您:

  一、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甚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法律规定特种作业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常见的特种作业类别: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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